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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yl6776官网关于201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工作安排的通知

日期:2010-01-14 点击数: 来源:永利yl6776

  学院通知:请申报老师将申请书及申请书的电子版、及相关附件于2010年3月2日上午11:30前交到学院。

  永利yl6776官网关于201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201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公司对今年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工作做了一定的调整。为做好公司2010年度各类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项目申请

  1、申请书收取工作截止至2010年3月5日下午16:00。各院所将申请书的电子版(打包)和纸制申请书及相关附件交到科技处基础研究与国际合作办公室。由于各学院要进行形式审查、项目初审等工作,请申请者按照各学院要求的时间提交申请书,科技处不受理个人的申请。

  2. 本次集中接收申请的项目类型有: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数学天元青年基金项目等。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与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自2009年起合并,请依照《2010年度项目指南》中相关要求申请。

  3. 非集中接收申请期受理的其他类型项目,将在相关项目受理申请前另行公布指南。对国际合作与交流等随时受理的项目类型,请避开集中接收申请期提交申请。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须使用2010年新版本(以前版本均不接收),请于2010年1月1日后登录基金项目管理ISIS网络信息系统下载。申请时须同时提交电子申请书和签字盖章的纸质申请书原件2份(有特殊说明的项目类型除外),并保证纸质申请书和电子申请书的内容一致。难以电子化的附件材料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部分项目类型有如下的特殊要求:

  1).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须提交电子申请书和一式3份签字盖章的纸质申请书原件。原则上电子申请书要控制在100M之内。

  2).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采取网上在线方式填写中文申请书,申请人登录基金项目管理ISIS网络信息系统,在国际合作项目申请中选择资助类别为“多年期合作项目”下的“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非征集项目使用)”在线填写,同时下载《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英文申请书》离线填写。英文申请书及合作双方的协议书作为中文申请书的附件提交。

  二、提交申请时注意事项

  1、所有集中受理项目的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永利yl6776官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承诺书》和《201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形式审查明细表》,否则不予接收。以上附件可在科技处主页“下载中心”下载,一式两份(由项目申请人自己保存一份)。

  2、所有申请书须用A4纸打(复)印,单双面均可,但签字盖章页必须向外。

  3、请各学院按照通知附件要求组织教师认真填写形式审查表,并依照形式审查表内容逐项核对申请书内容。

  4、学院上报名单及申请书时应确保每份形式审查表与申请书内容的一致性,并且学院分类统计表需确认加盖二级单位公章及学院负责人签字。

  5、加盖合作单位公章需作为项目申请组成员的本校教师持工作证前来办理,外校经办人及本校非申请组成员教师不予办理。

  6、自然基金项目实行限项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工作者申请与承担(含参加)面上、重点、重大等类别基金项目的数量(不包括执行期一年及在一年以内的基金项目)累计不得超过三项。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面上项目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作为负责人申请及在研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一项,但参加项数不限。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期申请或参加申请重点或重大项目数限为一项。请各位申请者仔细阅读基金条例、项目指南和管理办法。

  三、关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真实可靠。

  基金委加大了申请项目形式审查的力度,对于申请者弄虚作假将严格依照管理办法处理,请各位申请者保障对研究基础和前期工作叙述的真实性。同时每位参加人员和负责人一定要本人签字。

  2、提高申请书撰写质量

  各院所应组织专家会按照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认真审核,针对存在问题的申请书提出修改意见,并在规定期间内将纸质和电子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

  请各位申请者严格遵守各项申请规定和学校的申报要求,因不按时提交、超项申请或形式审查未通过等原因造成无效申请由申请人负责。

  科学技术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